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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材料价格飞涨,调价能否实现

作者:admin 浏览量:

近期,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、铝材、水泥、干粉砂浆等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。在建设工程领域,钢筋、水泥等建材是工程的主要原材料,占施工成本比例较高,建材价格稳定对于施工企业无疑是非常重要的。因此,当建材价格暴涨时,施工单位往往希望发包人能够调整工程价款予以补偿,甚至可能以“情势变更”为由诉诸司法,要求裁判机关调价,对此,裁判机关是否支持?对此,笔者根据既有案例总结出如下裁判观点,供各界参考。

对施工单位而言,材料款在工程造价中的占比较高,因此,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重点审查合同价款的组成及调整方式。对于固定价施工合同,尤其是对其中“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”的约定更应审慎斟酌,至少应区分合同约定工期与工程逾期,对工程逾期(尤其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)后的合同价格调整方式做出明确约定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应及时做好工期签证,同时应尽可能与建设单位商定价款调整事宜。

近期因建筑材料价格暴涨,施工单位与发包人协商调差未果,如单方解除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,如继续履行合同又面临巨额的亏损,施工单位陷入两难的困境。笔者认为,建筑材料突然暴涨,对发承包双方而言,均是事先难以预料的价格风险。如发包人在调差协商中如过于强硬,不利于促进中标单位积极履行合同,重新招标、选择新的施工单位带来的损失亦不容小觑,极有可能是双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化,最终结果两败俱伤。同时,为维持市场秩序,法院在处理类似争议时,亦不宜过于僵化,宜立足于合同约定,基于公平原则,促进合同双方当事人合理调整合同价格,适当分配因建筑材料暴涨带来的系列风险,以期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、能动性,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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